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