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截留、滞留和挪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