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补贴、就业专项资金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