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归侨、侨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智力成果、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商品出口、劳务输出及对外联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技、文化交流和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