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工作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其退学、退出住房、退出责任田等,不得向其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