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侨眷开展科技、文化交流活动,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兴办者的意愿;对经过协商议定的项目用途、命名等,未征得兴办者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