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