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凤凰山区域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凤凰山区域内林地上已种茶的,应当选择适当的伴生树种,并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