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凤凰山区域统筹安排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流域综合治理,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生态修复、河道整治等工作,采取工程、人工植被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治理,提高流域蓄水保土能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