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消防、水利、交通运输、林业、人民防空等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