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拆除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论证的结果和理由应当公开、公示。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