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经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