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依法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