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