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