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调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当日,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查验;必要时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可能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