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