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给予鼓励与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博物馆申报科学普及、研学旅行等基地。

鼓励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与博物馆建立合作关系,结合单位教育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需求,充分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社会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给予支持与帮助。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