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开展下列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许经营项目:

(一)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

(二)销售商品;

(三)租赁设备或者场地;

(四)提供住宿、餐饮、游憩导览、解说;

(五)经营户外运动项目或者商业拍摄、商业演艺活动等文化体育服务;

(六)提供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服务;

(七)提供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服务;

(八)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九)生产、销售载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标识的产品;

(十)其他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