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第十九条有效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有关管理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景观;(二)超出约定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三)违反国家、行业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公众利益;(四)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或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供给特许经营者使用的资源资产、设施设备;(五)擅自停业、歇业;(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