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方式、内容、区域、范围、期限以及资源利用限制性要求;

(三)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特许经营使用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

(五)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要求;

(六)项目的自然资源保护要求和损害治理;

(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方式;

(八)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出情形;

(九)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相关设施和设备资产处置、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