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开展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特许经营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