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一)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租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三)建设经营性服务设施开展文化体育、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旅游运输等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设立独立的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