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产生生活污水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未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