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