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