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污染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和改造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建成公共污水管网全部覆盖、雨污全部分流、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的污水零直排区,并逐步扩大污水零直排区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