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