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