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