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时,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抑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