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