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制药、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