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