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电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行为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