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