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在农林生产中应用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治理水土流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