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