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