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