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