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