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