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三)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