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