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收费范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