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委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