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他人;

(五)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设备和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七)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