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除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外,均当场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其中,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代为颁发。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