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工作,对有极端主义倾向和仇恨社会、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和帮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本区域内的居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摸底排查,对前款所述人员明确帮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困难帮扶等帮教措施,动态掌握全面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在摸底排查和帮教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发现恐怖活动或者极端行为线索的,迅速调查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