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整合有关部门、社会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与反恐怖主义工作融合,构建大数据分析库,完善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省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收集、筛查、分析、存储,并及时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获得的涉及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以及查获的涉恐人员、物品、资金等相关信息,及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